更新日期:112-09-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因為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因此免課徵娛樂稅。但是如在上述場所放置電子遊戲機(例如拉霸機、彈珠台)、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或投幣式電動搖搖馬等,因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屬娛樂稅課徵範圍者,依規定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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