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徐先生來電詢問房屋頂樓有增建,需要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什麼手續嗎?何時辦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增、改建情形,請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申報時需檢附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使用執照影本、房屋平面圖、側面圖、公共設施分攤協議書;如為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另檢附房屋設籍課稅承諾書、房屋興建及使用情形說明書,若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尚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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