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即期票據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時,票據正面受款人應填寫「限繳稅款」,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電話號碼;如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
稅務局說明,納稅人以票據繳稅,票據總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以部分現金、部分票據繳納時,需分別填寫2張繳款書;如以2張以上票據繳納同筆稅款,到期日必須相同。代收金融機構受理繳稅時,會在繳款書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經收人員私章及「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內以即期票據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該票據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會加收滯納金。民眾如對票據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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