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標到鄉(鎮)公所出售之土地,持鄉(鎮)公所書立產權移轉證明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發現有繳納印花稅,並申請退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所以,鄉(鎮)公所等政府機關標售或讓售不動產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立據人僅一人且為政府機關其所立或使用之憑證,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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