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既約定代銷公司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以獲得佣金報酬,已具承攬性質,即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不動產代銷公司,另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約定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約定代理人須從事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等工作,則兼具承攬性質,仍應依規定課徵印花稅。

​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繳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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