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1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郭先生詢問,為何自己的房屋無償提供給教會從事宗教活動使用,仍須繳納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給教會從事宗教活動使用,即便教會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但房屋非登記為教會所有,仍不符合免稅要件,故無法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貼心提醒民眾,房屋如符合上述減免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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