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欠稅執行標的不以現金為限,欠稅人名下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例如薪資債權、保險給付..等),甚至包括繼承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都可以移送強制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經濟上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民眾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32-536,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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