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1-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會計師、律師、地政士、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因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必須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對方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支付,可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該收據依規定可免貼(繳)印花稅票喔!

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人氣6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