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1-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依規定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提供者,稽徵機關雖未能就該檢舉案立案調查,但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稅捐稽徵機關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清查程序,仍會視檢舉人所提供案情,主動蒐集課稅證據,若發現可能有涉及未依規定課稅之情事者,即將其列入清查對象。

該局強調,檢舉逃漏稅案件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之一,但為有效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查核效率,民眾提出檢舉也須提供具體事證,若單憑臆測或僅是依據公開資訊來檢舉,不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及行政資源浪費,對地方稅收及經濟發展恐無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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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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