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到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因對其112年期使用牌照稅的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名下財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依法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倘若納稅人對於該核定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應納稅捐仍然屬於欠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納稅人雖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不服且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只要逾期未繳納,就屬於欠稅,而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稅務局依規定得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者,若需財產移轉過戶,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由稅捐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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