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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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其自用期間分別為「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112年11月8日起財政部修訂為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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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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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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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已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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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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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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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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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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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移轉未逾30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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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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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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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移轉已逾30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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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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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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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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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訂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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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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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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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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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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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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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拆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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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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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拆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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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拆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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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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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拆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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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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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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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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