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1‰稅率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則該契約書就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因此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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