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如採實貼印花稅票者,須在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但非個人應以圖章銷花,勿以簽名或劃押代替,以免被裁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繳納印花稅除了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還可選擇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花及銷花的不便,民眾可多加運用。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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