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易雙方以填報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銀錢收據或買賣、承攬合約,經雙方確認者,則屬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仍須依規定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報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銀錢收據每件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報繳印花稅。若民眾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應儘速檢視其性質所屬類目,並依規定自行補繳印花稅,則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立據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印花稅的情形,除須補繳印花稅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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