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5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原則,違章裁罰倍數高居各稅之冠。應貼未貼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了補稅還要按漏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未銷花者,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者,按所揭重用之印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有什麼方式可以不用繳納罰鍰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憑證書立交付或使用時,要繳納印花稅。未依規繳納者,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可以免罰,而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

稅務局提醒您,請勿心存僥倖,如未繳印花稅請趕快補繳,以免因小失大還要繳納高額罰鍰。又為了避免貼花、銷花之不便,請多多採用印花稅繳款書或彙總方式繳納印花稅。

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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