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先生要將土地贈與給太太,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規定,一般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是延緩課稅,並非免稅。

以王小姐為例,王小姐的先生於110年10月取得土地時,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今年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000元,如現在申報夫妻贈與並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王小姐受贈後前次移轉現值將提高至112年12月每平方公尺19,000元;王小姐此次夫妻間贈與如申請不課徵,下次王小姐再次移轉土地時,前次移轉現值仍將以先生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的基礎計課,該局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可視自身情況妥為運用。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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