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為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已於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本次的修正重點將公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外,並修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將原本得在50%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修正為可以全數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有關修法後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將與本市文化局跨機關聯繫,透過該局所提供資料,採主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免徵.若有涉及退稅將併同辦理。

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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