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0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計徵,其他使用情形一律統按6‰課徵地價稅,如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或者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施設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等,目的是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因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使用已被限制,所以明定特別稅率及免徵規定,如為建築使用,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其他使用情形統按6‰課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則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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