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可知多元化計程車屬計程車客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自多元化計程車開放營運後,迭有藉領用多元化計程車牌照為規避稅金及費用,並無營運之事實,與立法目的未合,已屬取巧規避使用牌照稅之情形。稽徵機關如有查獲多元化計程車未實際營運之案件者,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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