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4/08/16台財稅第841641825號解釋函令規定,民眾辦理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移轉登記之分割契約書則應就總額計算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與上開土地合併後依據土地現值增減金額計算印花稅有所不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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