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時有營利事業營業登記地址雖為甲地,然實際主要營業用所在地址為乙、丙等地,此時乙、丙等地雖非營業登記地,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計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設立為廠商營業登記地並非房屋稅營業用稅率計課唯一依據,即使房屋非營業登記地址,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為營業目的展示中心、存放貨物之倉庫等,均屬供營業使用。提醒民眾,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計課營業用稅率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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