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收到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所開立的收據,是否可比照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但收到票據(本票、支票及匯票)所出具之收據,只要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報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收到轉帳、匯款所書立之收據,屬銀錢收據,與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所以不能比照辦理,故以轉帳、匯款等方式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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