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來定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上述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1‰貼足印花稅票,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尚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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