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與配偶共同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且已於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並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然而為何只有自己的部分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開始適用。由於夫妻各擁有一半的房地,因此夫妻雙方都要提出申請,經核淮後全部土地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倘僅夫或妻一方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之一方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提醒您,土地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要件者,請於開徵40日(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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