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如出售土地後,以配偶名義登記取得重購土地,因非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就無法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而出售及重購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則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先購後售」適用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稅;又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可依前述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如對以上內容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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