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車輛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檢驗,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就不可再使用公共道路,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仍要繼續使用時,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上路,如違規上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及處罰。稅務局目前利用固定式牌照自動辨識系統、停車格及警察機關查獲通報等方式查緝,違章車輛將無所遁形,提醒民眾一定要定期檢驗車輛,以免受罰。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有一輛1998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經監理機關於112年1月1日註銷牌照,112年6月30日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的使用牌照稅5,568元外(11,230*181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0.6倍罰鍰3,340元(5,568*0.6)。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311-31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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