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先生欲購買市價800萬元的房屋,詢問稅務局是否應按市價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是按契價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而得,而契價是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並非指實際交易價格。例外情形只有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時,如果房屋實際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則是從低以移轉價格課徵契稅。
張先生購買的房屋雖然市價為800萬元,但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房屋標準價格為150萬元,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張先生應繳納契稅為9萬元(150萬元×6%=9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如因買賣、贈與、交換、承典、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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