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小楊與小蔡終於一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同性婚姻關係,並且共同購置了愛的自住小屋,房屋及土地各持有1/2,該屋只有小楊之母親辦竣戶籍登記,2人ㄧ同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結果只有小楊之土地持分1/2經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小蔡的土地持分1/2並未核准適用,2人納悶的向稅務局詢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要件,並於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惟民法姻親規定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故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並未於同性婚姻準用。換言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所以小楊和小蔡並未與對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小楊的母親並非為配偶小蔡之直系親屬,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小蔡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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