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住家屋頂突出物如為水箱、電信機房或機械房,可否免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使用而未收費或未出租者,免徵房屋稅;惟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且屬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是透天厝、集合住宅或公寓大廈之屋頂突出物,作為機房、水箱或設備房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無免稅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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