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係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以及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皆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特別稅率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符合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民眾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2372至237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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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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