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土地因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原因,地價稅無法核准或被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嗣後雖又將戶籍遷入、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始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必須等到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按一般稅率課徵,稅額至少是5倍哦!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人氣4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