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配偶其中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以另一方為起造人的贈與行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先生出資興建房屋卻以配偶為建造執照起造人,陳太太實質上有因陳先生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房屋所有權,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逾期申報契稅,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另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或撥打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人氣54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