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頂樓設置基地台並無增加房屋本身使用價值,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不會增加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民眾是將最高樓層房屋或屋頂突出物內部空間,出租供設置通訊機房擺設基地台相關傳輸設備,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稽徵機關則會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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