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繳印花稅,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小吃店、文具店等,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依法可以免繳印花稅;但如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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