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並明確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高市稅處說明,如屬匿名、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冒名)且無具體事證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處理;具名但未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或事證不明確,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而逾期未提供者,稽徵機關可不予受理。

該處提醒民眾應避免僅憑臆測、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自報章雜誌等未經查證的資料提出檢舉,倘稽徵機關因此動輒查調被檢舉人之帳務、財產,不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及浪費行政資源,對國家稅收及防杜不法逃漏稅亦無任何助益。

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請檢舉人以具名方式提出檢舉並檢附具體事證,以協助稽徵機關查緝違章案件,共同打擊不法,落實租稅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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