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和承包各種工程、承印印刷品及代理加工等所書立的契約書,以及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其應納印花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稅額不足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予以捨去,免貼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以計至元為止,不論實貼稅票或採稅額繳款書方式繳納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應納稅額不足1元或尾數不足1元的部分,無須四捨五入,直接捨去。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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