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4-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地價稅負連帶繳納責任。為便利繳稅,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已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不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但為維護已繳稅者的權益,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單獨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 A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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