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為何名下房屋是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房屋若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可空置),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至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特別提醒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可以先檢視是否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不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且符合前揭自住要件,可至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1、2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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