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5-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設置法定空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並可避免建築物過度建築,其利益歸屬建築物所有權人,故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9年發布解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前述規定所稱之法定空地,這類土地如果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仍然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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