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5-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不是要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呢?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有應退還或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罰鍰之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縱使沒有先繳納罰鍰,並不會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且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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