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辦妥戶籍登記,而且無出租、無營業的住宅用地,其中關於無營業部分,如果只是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個人計程車行的營業登記處所,住宅內無實際從事營業行為的話,因該登記屬於行政監理措施,所以仍可視為未供營業使用,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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