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繼承、贈與或自益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亦隨之改變,因此,因繼承、贈與或自益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民眾,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期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別讓自身的權益睡著囉!。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898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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