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民眾詢問出售舊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夫所有,2年內重購新房地,登記在妻的名下,是否可以辦理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務局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指同一所有權人,2年內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均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地與重購地之所有權人不同,則無法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想要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在新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登記時,要注意登記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售地為同一人,以免影響您的退稅權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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