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說明,房屋若已完全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又無其他足以證明房屋拆除日期之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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