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另向法院標購拍賣者,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屬買賣契稅,契稅稅率為契價之6%,契價則是按移轉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與取得房屋之移轉價格從低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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