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共有房屋全國戶數的計算,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亦即每個共有人在計算全國歸戶時,均要計算一戶。惟在計算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一戶計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甲單獨所有A屋及B屋,另與某乙共有C屋,則甲全國持有戶數為3戶,乙則為1戶,但若甲與乙為配偶關係,在計算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時,則甲與乙持有戶數為3戶。

    若您仍有疑問,歡迎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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