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雖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因買受人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個人一年內取得營業人大量開立之二聯式手續費統一發票,經查核發現甲君係經營精緻禮品專賣店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取得中獎發票已兌領獎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全案除就未辦稅籍登記補稅並處罰外,亦請甲君將誤兌領之獎金繳回。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不定期產出取得特定營業人大量發票之個人清冊,進行深入查核,經查如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外,所兌領中獎獎金將責令繳回國庫。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 凌珮勤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7-24 更新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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