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林小姐為了即將出生的孩子有更好居住品質,與先生商議決定出售先生房子並將購買新房登記在老婆名下,在滿心期待充滿歡愉下完成所有產權登記並向稅務局申請退稅,但卻被否准了,為什麼會這樣?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房地買賣並符合以下重購退稅之要件可退稅外,也可從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之規定,其中在新購土地所有權人有不同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出售地與重購地之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始有退稅之適用,而所得稅因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所以重購地無論登記在本人或配偶名下都能申請退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
適用要件 |
出售地 |
重購地 |
辦竣戶籍登記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 |
立約前設有戶籍即可 |
登記後2年內設有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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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出售前1年內 |
辦妥所有權登記日起5年內 |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 無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 未超過3公畝 (約90.75坪) |
非都市土地: 無面積限制 |
非都市土地: 未超過7公畝 (約211.75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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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其他規定 |
1.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2. 重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土地增值稅額)。 3. 如果是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買新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 4. 重購地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5. 重購地辦妥產權登記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辦理重購退稅。 |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其出售地及重購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始有退稅之適用。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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