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房屋稅新制於今(113)年7月1日上路,自住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該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新制房屋稅申請自住住家用的條件,除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3戶之外,7月1日起必須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適用房屋優惠稅率1.2%;所以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無法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財政部公告基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將相差4倍。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持有原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之房屋,如於今年6月30日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如於今年6月30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應於明(114)年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明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倘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請屋主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持有房屋如原未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經檢視後符合上開自住房屋3要件且辦竣戶籍登記,應於明年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報,才可以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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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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