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3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房地出售前於113年1月1日將本人及配偶戶籍遷出騰空待售,並於113年7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可否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之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本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有出售自用房地需求的民眾,不必再擔心戶籍提前遷出的問題,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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